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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法大连分校司法考试培训 发布时间:2012/8/12 1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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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根本法。包括三层含义:,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宪法总是规定较根本较重要的问题。第二,宪法效力的较高性。包括一是宪法是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和宪法相违背;二是宪法是一切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行为的较高准则。宪法效力会引起宪法制裁,表现为两种方式:如果法律法规违宪,将被宣布无效或撤销;如果一个机关的人或人大代表违宪,将会被罢免。第三,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这三层含义的关系: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是宪法效力较高性的原因;2)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特殊性是宪法效力较高性的要求和外在表现。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增加书。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这句话表明在宪法出现之前一定要出现民主的事实。
   2.宪法产生的条件:(1)经济条件。是商品经济的普遍发展;(2)政治条件。是资产阶级掌握政权;(3)思想条件。是指启蒙思想家的启蒙思想。
  近代的启蒙思想家的主要观点:英国的洛克,是世界上现宪政思想人。提出“三权分立”,立法、行政和外交。法国的孟德斯鸠在洛克三权分立学说的基础上,提出立法、行政和司法。洛克在名著《政府论》中提出自然权利学说,认为生命、自由和财产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洛克的自由主义深刻的影响了美国,是美国自由主义思想的来源。洛克被认为是美国的精神偶像。法国的孟德斯鸠写的名著《论法的精神》,曾对自由下过定义:自由就是做法律允许做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做了法律不允许的事情,就不自由了。因为别人同样也可以这么做。所以孟德斯鸠为自由做了个界限:就是不能超越法律去做事情。
  孟得斯鸠还提出一个观点:地理环境决定论,认为地理环境是能够决定一个或民族的法律特色的。如果一个的气候很严寒,则这个民族的法律是有民族性的,如果这个的法律是处在温和的气候下,他的法律更多是一种装饰色彩。法国的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认为社会是一个契约,通过契约组成政府,如果政府成立之后,违反了当初授权目的,人民就可以起来把他推翻。重新建立新的契约,建立一个新的政府。
  注意宪法权利制约原则。我国不能说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奉行三权分立的西方认为一个规则的制定,一个规则的执行和一个规则的裁判,应该分别掌握在不同的机关手中。一个规则的制定就是立法,一个规则的执行就是行政,一个规则的裁判就是司法。因此,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独立,相互制衡。我国是议行合一,其中人大的权利是不受制约的。人大产生一府两院,即产生行政权和司法权,行政和司法要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但是不能够制约人大的权利。
  案例:甲乙两公司签定培育种子的合同,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培育种子,当时,种子价格上涨,价格上涨后,甲公司为了谋取暴利,没有将种子卖给乙公司,而是卖给市场,结果因为违约被乙告上法庭。但当时有两个法律依据,一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种子法》,要求根据市场价进行计算,另一个是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条例》,要求以政府指导价进行计算,因为赔偿数额的依据有两个,而且不一致,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因此提交给洛阳市中院的审判委员会来讨论决定,讨论的结果是委托给一个法官起草判决书,这个法官在判决书中写到: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的种子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种子法不一致,根据下位法违反上位法无效的原则,自然无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要求河南省高院对这个事情进行严肃查处。因为本案是洛阳市中院通过司法活动来宣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权力机关的一个文件无效,这是司法权制约立法权,不符合我国的现存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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